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七类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协助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协助的是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的确定判决为前提被告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这属于洗钱罪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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