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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